存款質押

什麼是存款質押
  存款質押貸款(存單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銀行及他行簽發的未到期的我的本外幣按期儲蓄存單設置質押,從銀行取得必定金額貸款,並定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信用業務。

我的按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 年 第 4 號
  《我的按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已經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會議經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劉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我的按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
  第一條 爲增強我的按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餘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的按期存單質押貸款(如下統稱存單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我的按期存單做質押,從商業銀行(如下簡稱貸款人)取得必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到期由借款人償還本息的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備相應民事行爲能力的天然人、法人和其餘組織。
          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臺居民爲借款人的,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並有固定居所和職業。
  第四條 做爲質押品的按期存單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幣按期儲蓄存款存單等具備按期存款性質的權利憑證。
          全部權有爭議、已做擔保、掛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單不得做爲質押品。
  第五條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按期存單做質押的小額貸款(如下統稱小額存單質押貸款),存單開戶銀行可受權辦理儲蓄業務的營業網點直接受理併發放。
          各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行實際,肯定前款小額存單質押貸款額度。
  第六條 以第三人存單做質押的,貸款人應制定嚴格的內部程序,認真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發生權利瑕疵的情形。對於借款人以公開向不特定的天然人、法人和其餘組織募集的存單申請質押貸款的,貸款人不得向其發放貸款。
  第七條 存單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貸款本金和利息、罰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存單質押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存單本金的90%(外幣存款按當日公佈的外匯(鈔)買入價折成人民幣計算)。各行也能夠根據存單質押擔保的範圍合理肯定貸款金額,但存單金額應能覆蓋貸款本息。
  第八條 存單質押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存單的到期日。若爲多張存單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時間最近者肯定貸款期限,分筆發放的貸款除外。
  第九條 存單質押貸款利率按國家利率管理規定執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肯定。
  第十條 在貸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請展期。貸款人辦理展期應當根據借款人資信情況和生產經營實際須要,按審慎管理原則,合理肯定貸款展期期限,但累計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存單的到期日。
  第十一條 質押存單存期內按正常存款利率計息。存本取息按期存款存單用於質押時,中止取息。
  第十二條 憑預留印鑑或密碼支取的存單做爲質押時,出質人須向發放貸款的銀行提供印鑑或密碼;以憑有效身份證實支取的存單做爲質押時,出質人應轉爲憑印鑑或密碼支取,不然銀行有權拒絕發放貸款。
          以存單做質押申請貸款時,出質人應委託貸款行申請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手續。
  第十三條 辦理存單質押貸款,貸款人和出質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或者貸款人、借款人和出質人在借款合同中訂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質押條款。
  第十四條 質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出質人、借款人和質權人姓名(名稱)、住址或營業場所;
      (二)被擔保的貸款的種類、數額、期限、利率、貸款用途以及貸款合同號;
      (三)按期存單號碼及所載存款的種類、戶名、開立機構、數額、期限、利率;
      (四)質押擔保的範圍;
      (五)按期存單確認狀況;
      (六)按期存單的保管責任;
      (七)質權的實現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認爲須要約定的其餘事項。
  第十五條 質押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質押存單。
  第十六條 出質人和貸款人能夠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當借款人沒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貸款人可直接將存單兌現以實現質權。存單到期往後於借款到期日的,貸款人可繼續保管質押存單,在存單到期日兌現以實現質權。
  第十七條 存單開戶行(如下簡稱存款行)應根據出質人的申請及質押合同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手續,並妥善保管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妥善管理質押存單及出質人提供的預留印籤或密碼。因保管不善形成丟失、損壞,由貸款人承擔責任。
          用於質押的按期存單在質押期間丟失、毀損的,貸款人應當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質人,並與出質人共同向存款開戶行申請掛失、補辦。補辦的存單仍應繼續做爲質物。
          質押存單的掛失申請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特殊狀況下,能夠用口頭或函電形式,但必須在5個工做日內補辦書面掛失手續。
          申請掛失時,除出質人應按規定提交的申請資料外,貸款人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質押合同副本。
          掛失生效,原按期存單所載的金額及利息應繼續做爲出質資產。
          質押期間,未經貸款人贊成,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掛失申請。
  第十九條 質押存續期間如出質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依法辦理存款過戶和繼承手續,並繼續履行原出質人簽定的質押合同。
  第二十條 貸款期滿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借款人提早償還質押貸款的,貸款人應當及時將質押的按期存單退還出質人,並及時到存單開戶行辦理登記註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按貸款合同約定還清貸款本息後,出質人憑存單保管收據取回質押存單。若出質人將存單保管收據丟失,由出質人、借款人共同出具書面證實,並憑合法身份證實到貸款行取回質押存單。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可依第十六條的約定方式或其餘法定方式處分質押的按期存單:
      (一)質押貸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未定期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質人違約,貸款人需依法提早收回貸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質人被宣告破產的;
      (四)借款人或出質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三條 質押合同、貸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各方當事人都可按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存款行出具虛假的我的按期儲蓄存單或我的按期儲蓄存單確認書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存款行不按本辦法規定對質物進行確認,或者貸款行接受未經確認的我的按期儲蓄存單質押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如下的罰款,並責令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已履行合同,貸款人不按規定及時向出質人退回我的按期儲蓄存單或在質押存續期間,未經貸款人贊成,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掛失申請並掛失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如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辦理我的存單質押貸款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爲準。
併發